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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生產過程中制備用于自用的工業氮工業氫等危險化學品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全許辦〔201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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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發布文號 全許辦〔2015〕26號
發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5-11-2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關于對生產過程中制備用于自用的工業氮工業氫等危險化學品不予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津許辦〔2015〕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凡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自產自用的工業氮、工業氫等中間產品,不對外銷售,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對其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也未將其列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管的企業,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要求,不需要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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