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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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7-06 | 生效日期 | 2011-07-06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通告公告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為明確政策,公平稅負,現就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制乳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均屬于初級農業產品,可依照《農業產品征收范圍注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制乳》(GB25191—2010)生產的調制乳,不屬于初級農業產品,應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