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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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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財稅〔2007〕101號
發布日期 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鹽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二、本通知所稱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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