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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對如何認定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所得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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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暫無 發布文號 衛監督發〔2004〕370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64&cid=361

  浙江省衛生廳:

  你省桐廬縣衛生局《關于如何認定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所得的緊急請示》(桐衛〔2004〕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潤兩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貨款,此款仍計入違法所得。

  特此批復。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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