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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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986-12-3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23件)(衛生部令2009第 67 號)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麥乳精(含乳固體飲料) (以下簡稱麥乳精)的衛生管理,切實執行國家衛生標準,提高質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 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麥乳精系指用麥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為主要原料配制,經滅菌、干 燥加工制成。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麥乳精生產廠(車間)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通知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參加。
第四條 麥乳精生產的全部工藝過程,都應做到文明生產,符合衛生要求。使用的工具、容器與包裝材料必須無害無奉。
第五條 生產制做麥乳精的原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原材料進廠與使用前生產廠應進行質量檢驗。
第六條 麥乳精應盡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七條 生產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麥乳精生產。
第八條 在采用新工藝、新原料及試制麥乳精新品種時,應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審查 批準后方可投產。
第九條 制做麥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裝物品必須與毒物、不潔物嚴格隔離,不得同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庫保管,倉庫應通風良好,溫濕度適宜,防止霉變和消除蟲害,并經常保持清潔。
第十條 麥乳精包裝上應標明品名、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代號)、營養成分、保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裝要嚴密完整。
第十一條 生產廠應設立檢驗室,實行檢驗合格后出廠的制度,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 格的麥乳精不準出廠,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可分別情況允許加工復制,加工復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樣,經復驗仍不合格者,可視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銷售單位應將麥乳精置于陰涼通風處,采取以銷定貨,勤取快銷。凡有結塊、生蟲的麥乳精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 為了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向生產、銷售等單位,根據需要按手續無償采取樣品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