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發〔2007〕2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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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7-10-22 | 生效日期 | 2007-10-2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6-11-04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ov.cn/zwgk/2007-10/26/content_787103.htm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決定(國衛辦發〔2016〕59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范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提高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業食品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進行監督,支持和鼓勵有關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業食品采購和進貨驗收的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索證、驗收以及臺賬記錄等工作。臺賬存放應方便查驗。
負責食品索證、驗收和臺賬記錄的人員應掌握餐飲業常用食品衛生法規規定、食品衛生基本知識和感官鑒別常識。
第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制度的食品種類包括:
?。ㄒ唬┦称罚ㄊ秤糜图笆称吩希?/p>
?。ǘ┦秤棉r產品;
?。ㄈ┦称诽砑觿?;
?。ㄋ模┦〖壭l生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索證項目。
第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產品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并留存備查。
采購前應按以下要求對產品進行查驗
(一)產品一般衛生狀況、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ǘ氖称飞a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應查驗食品是否有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采購。
?。ㄈ┎少徤i肉應查驗是否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并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采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采購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
第七條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采購食品的,應索取并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采購供貨合同并保證食品衛生質量。
第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進行臺賬記錄。
臺賬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臺賬格式見附件(餐飲業經營單位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
從固定供貨基地或供貨商采購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臺帳。
與食品索證有關的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畢后6個月。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者食品索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索證: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查驗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法規或標準要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飲業經營者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格式)
單位或部門名稱:
進貨時間 | 食品名稱 | 規格 | 數量 | 供貨商 | 供貨商 聯系方式 | 食品與購物證明 是否一致 | 驗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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