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 發布文號 | 全許辦[200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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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5-11-02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廢止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138號公告)http://www.foodmate.net/law/qita/175138.html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產品審查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為了做好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過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標注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