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發布衛授食字第1101301622號通知,擬修訂《進口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訂的部分內容包括:
1. 刪除“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嬰兒奶水,供零售用,貨號1901.10.00.10-4”品項;
2. 增加“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供零售用,貨號1901.10.00.11-3”、“嬰兒奶水(含較大嬰兒奶水),供零售用,貨號1901.10.00.12-2”等2個品項,同時規定新增品項的進口條件為F01,即應實施進口檢驗。
該通知意見反饋期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