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黃酒檢驗結果顯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甜蜜素是人工合成甜味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甜蜜素可用于飲料、糕點、復合調味料、配制酒等食品,但不允許在黃酒中使用。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柒仟柒佰伍拾伍圓整;
2、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青浦區******號
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當事人為一家生產黃酒的食品生產企業,已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
2022年07月01日,本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簽發的《檢驗報告》(No:********),稱上海****公司生產的****黃酒(十年陳)(生產日期為2021-11-24)檢驗結果顯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07月04日,對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2022年07月04日,XXXXXXXXXXXXXXXX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2年07月25日,經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檢驗報告》(No:********)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上述****黃酒(十年陳)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24日,500ml每瓶,為當事人受XXXXXXXXXXXX委托生產,共生產780瓶,銷售單價11元每瓶,已經召回75瓶,貨值金額為8580元,違法所得為775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被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2.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及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證明檢測結果按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進行書面告知送達;4.當事人的產品召回通知書及處置記錄,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情況;5.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
6.當事人的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合法身份。
2022年08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柒仟柒佰伍拾伍圓整;
2、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銀行輸入碼:******)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9月06日